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海洋)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關于處理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的相關規(guī)定,成功調解一起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據了解,某草莓種植合作社有多個大棚,并發(fā)展為游覽采摘園。某建設公司于今年春天在靠近該合作社草莓大棚附近修建道路,因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采取除塵降塵措施,導致粉塵隨風飄入草莓大棚,致使大棚內的草莓因揚塵污染而絕收,給該合作社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因協商未果,該合作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查明該糾紛發(fā)生在草莓采摘旺季,該合作社因草莓絕收而無法正常對外經營,為了趕上后續(xù)作物的栽種時節(jié)和下一季采摘,其清除被污染的草莓后,重新進行了補種,導致環(huán)境污染的現場已無法實際查明,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難以實際確認。該公司認為,施工場地距離草莓大棚尚有50余米的距離,不可能因施工產生的揚塵導致草莓絕產,并要求對施工行為與草莓絕產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于是,該合作社、該公司均申請司法鑒定,雙方爭議僵持不下。承辦法官遂向相關專業(yè)機構進行了咨詢,經咨詢后得知,即使進行專業(yè)司法鑒定,雙方不僅面臨評估費用過高的現實難題,還有可能面臨支付費用也無法作出具體鑒定結論的風險??紤]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和一旦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之后可能產生的訴訟風險,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解讀了《民法典》關于環(huán)境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講明案件如果進行司法鑒定存在訴訟成本過高,且鑒定結果不可預料的風險。經承辦法官多次上門調解后,終于促使雙方當事人找到了利益平衡點,雙方互諒互讓、握手言和,被告該公司當庭賠付原告該合作社損失2萬余元。
【法官說法】
關于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件,《民法典》規(guī)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該公司作為侵權人,實施了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不考慮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只要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而該公司應就法律規(guī)定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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