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jīng)日報/青島財經(jīng)網(wǎng)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信) 9月30日,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振韶等4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振韶等人自2003年至2013年先后注冊成立或從他人處購得山東青成律師事務所、青島新華爾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華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青島青城武術俱樂部,并于2013年7月合署經(jīng)營,懸掛“青成集團”門牌。通過實施非法討債、插手民間糾紛、欺壓、殘害群眾等違法犯罪行為,青成集團逐步形成了被告人趙振韶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田波、馮甜甜等為骨干成員,被告人邵雙文、趙新泰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張春東、劉杰等為一般參加者的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較為穩(wěn)定的組織結構和較明確的層級,參與人數(shù)較多,存續(xù)時間較長,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自2015年至2017年期間,趙振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謀取經(jīng)濟利益,在被告人趙振韶的組織、領導下,通過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為催收債務和不良資產(chǎn),實施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犯罪;逞強爭霸,隨意毆打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故意傷害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為懲罰公司人員離職后提出勞資賠償,隨意毆打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趙振韶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多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嚴重危害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以趙振韶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當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趙振韶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除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聚眾斗毆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幫助毀滅證據(jù)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趙振韶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田波等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至1年3個月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或罰金。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作案工具、以購買等方式獲取的不良資產(chǎn)債權等依法予以沒收,對違法犯罪所得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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